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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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代号 |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 违法情节 | 裁量幅度 | 其他处罚 |
RZ-1 |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条】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从重情节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予以取缔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节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Z-2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第二款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从重情节 |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 |
一般情节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Z-3 |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从重情节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节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Z-4 |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
从重情节 |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节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Z-5 |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
从重情节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款 |
一般情节 |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Z-6 |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
从重情节 | 处停止执业1年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 |
1.责令改正 2.不改正的,撤销执业资格 |
一般情节 | 处停止执业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从轻情节 | 处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 |||
RZ-7 |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
从重情节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一般情节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Z-8 |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
从重情节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节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RZ-9 |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
从重情节 |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节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