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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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代号 |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 违法情节 | 裁量幅度 | 其他处罚 |
SPCY-1 |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
从重情节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一般情节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SPCY-2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从重情节 | 处216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罚款前提】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一般情节 | 处10400元以上21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情节 | 处2000元以上10400元以下的罚款 | |||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