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宁环罚〔2022〕164号
屏南县佳禾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4804
法定代表人:郑*英
地址:屏南县屏城乡溪坪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林超然、张书丽对屏南县佳禾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英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从2021年至今未开展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24号),责令你公司于9月1日前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2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7月27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7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英的调查询问笔录,《屏南县佳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8月22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24号)与2022年8月2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的具体要求。
4、2022年9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有关材料,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2年7月27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2年7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英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2年9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9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序号17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主观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判断、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初犯,且及时改正的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24号)要求,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叁拾叁元整(¥10,8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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