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永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宁屏环违改字〔2022〕23号
来源: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8-2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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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屏环违改字〔2022〕23号 

  屏南县永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725R

  法定代表人:张*锋

  地址: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坡山搅拌场

  2022年8月8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吴建珍、林超然对位于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坡山搅拌场的屏南县永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8月9日对你公司设备负责人张*锋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根据《屏南县环保局关于屏南县永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屏环保验〔2016〕4号)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不外排,但2022年8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分离剩料的一口废水过滤池上方设有排污管道,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排至外环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8月8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2年8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2年8月9日对你公司设备负责人张*锋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屏南县环保局关于屏南县永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屏环保验〔2016〕4号)复印件,2022年8月15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2022)第8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8月15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2022)第8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公司废水过滤池排污管道管口处pH值为11.2,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pH值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9)。

  4、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8月9日对你公司及你公司设备负责人张*锋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确保厂内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不外排。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