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白水洋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39号
来源: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9-2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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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宁环罚〔2022〕139号

  福建省白水洋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186

  法定代表人:邱*芳

  地址:屏南县双溪镇双溪村月爿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林超然、宋尔晨对福建省白水洋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溪尾水库养殖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分别于2022年5月25日、6月20日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林*、总经理林*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在屏南县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鲟鱼。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向你公司下达《宁德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22号),责令你公司溪尾水库养殖点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停止网箱养殖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2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邱*芳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9〕7号)及《屏南县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图》,证明你公司溪尾水库养殖点位于屏南县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3、2022年5月25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2年5月25日、6月20日分别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林*、总经理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清理溪尾水库网箱养殖问题说明》,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2年5月25日、6月20日分别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林*、总经理林*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8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主观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判断、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溪尾水库养殖点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停止网箱养殖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