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屏南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
内容概述 |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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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屏南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
内容概述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局编制了《屏南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本局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屏南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
4.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
5.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6.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及结果公示;
7.各级各类招生考试政策文件;
8.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教研应公开信息;
9.人才引进、师资招聘、师资培训、职称晋级晋升奖惩信息;
1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屏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屏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本局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申请的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登陆“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pingnan.gov.cn/)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屏南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屏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申请表》,申请表自行登入屏南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申请人在填写网上电子《申请表》或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需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受理程序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屏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三)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屏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北路135号
邮政编码:352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3-3322910
传真:0593-3309910
电子信箱:pnxjyj@126.com(注:邮箱只作为工作联系邮箱,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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