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政综〔2018〕149号
2018年6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459号文批准屏南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2.013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屏南县长桥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屏南县代溪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屏南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屏南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屏南县长桥镇长桥村、代溪镇代溪村、棠口镇棠口村、路下乡路下村、甘棠乡甘棠村、熙岭乡熙岭村、寿山乡寿山村、古峰镇古厦社区(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 被征地村及面积:征收屏南县长桥镇长桥村水田0.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4公顷,甘棠乡甘棠村水田0.24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6公顷,古峰镇古厦社区园地0.31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6公顷,路下乡路下村水田0.15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寿山乡寿山村旱地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9公顷,棠口镇棠口村水田0.1485公顷、园地0.1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2公顷,熙岭乡熙岭村水田0.2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5公顷,代溪镇代溪村旱地0.04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433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9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013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四、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项 目 名 称 |
被征地村 (单位) |
地 类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
屏南县长桥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长桥镇长桥村 |
水田 |
0.3474 |
53.625 |
其他农用地 |
0.1094 |
5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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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0.45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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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代溪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代溪镇代溪村 |
旱地 |
0.0416 |
53.625 |
其他农用地 |
0.0141 |
5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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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0.0557 |
|
||
屏南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甘棠乡甘棠村 |
水田 |
0.2417 |
53.625 |
其他农用地 |
0.0056 |
53.625 |
||
小计 |
0.2473 |
|
||
路下乡路下村 |
水田 |
0.1592 |
53.625 |
|
其他农用地 |
0.0205 |
53.625 |
||
小计 |
0.1797 |
|
||
棠口镇棠口村 |
水田 |
0.1485 |
53.625 |
|
园地 |
0.1053 |
22.5225 |
||
其他农用地 |
0.0292 |
53.625 |
||
小计 |
0.2830 |
|
||
熙岭乡熙岭村 |
水田 |
0.2130 |
53.625 |
|
其他农用地 |
0.0355 |
53.625 |
||
小计 |
0.2485 |
|
||
寿山乡寿山村 |
旱地 |
0.031 |
53.625 |
|
其他农用地 |
0.0139 |
53.625 |
||
小计 |
0.0449 |
|
||
屏南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
园地 |
0.3118 |
22.522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156 |
5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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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0.3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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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8433 |
|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1/25补偿,其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屏政综[2017]31号文件执行,本次征地主要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
五、被征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送到屏南县长桥镇长桥村委会、代溪镇代溪村委会、棠口镇棠口村委会、甘棠乡甘棠村委会、路下乡路下村委会、熙岭乡熙岭村委会、寿山乡寿山村委会、古峰镇古厦社区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村 别(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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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桥镇长桥村 |
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14日 |
长桥镇长桥村委会 |
2018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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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溪镇代溪村 |
代溪镇代溪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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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口镇棠口村 |
棠口镇棠口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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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棠乡甘棠村 |
甘棠乡甘棠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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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下乡路下村 |
路下乡路下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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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岭乡熙岭村 |
熙岭乡熙岭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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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山乡寿山村 |
寿山乡寿山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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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峰镇古厦社区 |
古峰镇古厦社区 居委会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为本公告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公告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屏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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