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国土资〔2018〕176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8]463号文批准屏南县国道237屏南路下至屏西段公路工程二期(河仔厂至屏西段)《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被征地村(单位)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及金额:
项 目 名 称 |
被征地村 (单位) |
地 类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金额(万元) |
国道237屏南路下至屏西段公路工程二期(河仔厂至屏西段) |
长桥镇上墘村 |
水田 |
0.0666 |
53.625 |
3.5714 |
旱地 |
0.0259 |
53.625 |
1.3889 |
||
林地 |
10.8272 |
12.87 |
139.3461 |
||
其他农用地 |
0.0686 |
53.625 |
3.6787 |
||
其他土地 |
0.0374 |
3.2175 |
0.1203 |
||
合计 |
11.0257 |
148.1054 |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1/25补偿,其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屏政综[2017]31号文件执行,本次征地主要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
二、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国有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于2018年7月2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593-3309938。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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