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食药监 罚〔2015〕24号
地址(住址):长桥镇新乡村 邮编:352301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350923003**5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税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5年5月15日从宁德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为天马(安徽)中医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40901,包装规格0.5Kg/袋淡豆豉共0.5kg,购进单价为14元。至12月25日,该诊所已使用了该批次淡豆豉0.5kg,无库存,零售价18元/kg,共销售9元。该批次药品经福建省药品检验所检测性状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15C0989,该批次药品被认定为劣药。
相关证据:
1、陈*税身份证复印件1份,计1页;2、对屏南县长桥镇新乡第*卫生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计2页; 3、对负责人陈*税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2页;4、屏南县长桥镇新乡第*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计1页;5、宁德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计1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计1页;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1份,计2页 ;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计1页。6、宁德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发票复印件1份,计1页;随货清单复印件1份,计1页;7、购进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计1页;8、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计3页;9、宁食药执函[2015]227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计1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元;2、处销售药品一倍罚款即9元,两项合计1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屏南县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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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宁德市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屏南县县府路38号邮编:352300联系电话:0593-33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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