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食药监 罚〔2015〕14号
当事人:屏南县路下乡三万里村卫生所
地址(住址):屏南县路下乡三万里村
邮编35223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 350923011035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3522281965*****0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月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根据古峰镇计生办投诉举报情况,201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路下乡三万里村卫生所进行检查,检查中该所负责人徐*月在场,执法人员于该诊所存放处方笺的抽屉发现相关问题处方1张,处方内容显示该所于2015年5月23日对妊娠妇女张*爱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1份,处方金额为100元。该所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合法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实该村卫生所未取得使用上述终止妊娠药品资格。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调查笔录》1份共3页;3、屏南县路下乡三万里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页;4、负责人徐*月身份证复印件1份;5、屏南县村卫生所处方笺1份共1页;6、现场照片3张;7、计生部门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8、负责人徐*月授权委托书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销售药品货值五倍罚款即500元,两项合计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屏南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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