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食药监 罚〔2015〕 06号
当事人:屏南县华宁超市
地址(住址):屏南县学府路(中心市场)
邮编:3523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 350923100****21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 性别: 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4日对屏南县华宁超市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时,现场发现:该超市糕点经营区部分货架上待售的蛋糕、面包和其他糕点存在开放销售(无卫生防护措施、产品包装和法定要求体现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问题;在该超市蛋糕制作房内烤架上,生产上述食品(糕点)并存放无标签标示的回收糕点四盘(详见,图片证据)。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笔录》2份 ;3、屏南县华宁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4、负责人陈*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5、面包坊负责人湛*身份证复印件1份;6、受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7、生产原料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8、生产原料供应商送货单据2份;9、生产原料面粉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10、现场检查照片13张;11、企业负责人陈*云委托书1份;12、3月24日当天的销售清单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所得618.2元;2、并处5000元罚款;3、两项合计共5618.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屏南县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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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宁德市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屏南县县府路38号邮编:352300联系电话:0593-33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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