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教育局文件
屏教幼〔2014〕257号
屏南县教育局关于2014年秋季
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4〕4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确保我县招生工作的公开、平稳、规范,现就2014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各公办幼儿园按“属地”原则和“就近入园”原则,按时组织招收适龄幼儿就近入园。
二、招生对象
2014年全县各公办幼儿园小班招收户籍关系在本辖区或暂住在本辖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三周岁的适龄幼儿(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
三、招生办法
(一)本县户籍小班招生
本县户籍幼儿招生应符合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两一致”的要求,即适龄幼儿与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1、城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园为补充,公办幼儿园尽力接收本辖区内的适龄幼儿就近入园,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可容纳的学位,独生子女优先招收,再按报名先后顺序招生,收满为止;重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工作,若古峰镇户籍适龄幼儿全部招收后尚有学位余额,应当接收符合政策要求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其他各乡镇中心园、小学附设幼儿班招收本乡镇户籍和暂住在本乡镇符合政策要求的适龄幼儿入园。
3、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我县入园需求及幼儿园建设规模等现状,各园小班班生额平均控制在25人,学位严重不足的园所可适当放宽学额。
4、各公办幼儿园杜绝招收不及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照顾对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惠民政策,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照顾对象就近安排入园。
1、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现役部队军人子女户籍已在城区的应按招生辖区就近入园)。
2、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
3、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
以上照顾对象的适龄幼儿须在8月25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到县教育局幼教股申请登记。
四、工作要求
1、招生公示,执行备案制度
县教育局在教育局网站公布《屏南县2014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及教育局、各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电话。各幼儿园应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幼儿园招生意见,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各园的招生简章需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在本园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发布公告。
2、明确要求,坚持规范招生
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县教育局的招生意见,不得随意变更招生方案;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违规收取费用。
3、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幼儿园类别由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各幼儿园应将其纳入园务公开范围,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4、强化管理,增强服务意识
针对目前我县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园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满足入园需求,确保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认真做好群众的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政策解读工作,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5、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
各幼儿园要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县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违法违规招生的幼儿园,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附件:
屏南县教育局和城区各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电话
屏南县教育局
2014年7月28日
抄送:各中心小学、幼儿园
屏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发
附件
屏南县教育局、城区
各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电话
单 位 |
电话号码 |
|
屏南县实验幼儿园 |
3322362 |
|
屏南县光明幼儿园 |
3326119 |
|
古峰一小幼儿园 |
3322766 |
|
古峰二小幼儿园 |
3322765 |
|
教育局 |
33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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