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大幅度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已不适用。目前上级部门尚未制定新的裁量权标准,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起草《屏南县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有效期两年,在暂行期间,上级部门若出台新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权执行标准,则该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自动废止。现就上述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2年2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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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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