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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屏政综〔2020〕17号
来源: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2-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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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屏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屏南县人民政府

              2020214

  (此件主动公开)

  屏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产业结构,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范围,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 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八)《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九)《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十一)《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三、 畜禽养殖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四) 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五)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 畜禽养殖区划分

  全县各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可养区两大类。

  (一) 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经县政府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散养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

  (二) 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基本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级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屏南县第一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屏南县第一自来水厂汤坑溪取水口拦水坝上游的整个汇水流域);屏南县第二自来水厂保护区(屏南县第二自来水厂南峭溪取水口拦水坝上游的整个汇水流域);屏南县引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仕洋、梅溪、下南坑、前溪、白溪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及溪尾水库大坝上游的整个汇水流域)

  2.乡镇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代溪镇、长桥镇、棠口镇、双溪镇、甘棠乡、熙岭乡、路下乡、寿山乡、岭下乡等9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屏南宜洋鸳鸯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屏南仙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闽东鸳鸯猕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风景名胜区

  福建鸳鸯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屏南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含棠口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双溪镇、代溪镇、长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

  六、 畜禽养殖可养区的基本范围

  除禁养区划定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可养区可以按规划要求经审批同意,进行新、扩、改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但应同步建设治理设施,实现环保“三同时”建设(即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做到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

  七、 其他事项

  (一) 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 本方案中所称的畜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对畜禽的界定。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屏政办〔2015167)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