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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暂行规定》的通知

屏政办〔2019〕50号
来源:屏南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07-0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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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屏南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6

  (此件主动公开)

  屏南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

  阳光平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交易配置效益和效率,从源头预防腐败,实现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决定在县本级范围内实施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交易。

  县本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交易是指在屏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招标交易。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和《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192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公开交易的实施范围为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规模工程,包括相关服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交易方式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或进入县阳光平台交易。

  第五条  进入阳光平台交易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上述小规模工程为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全额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工程。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及在政府批准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根据“三重一大”原则,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发包方式。

  第七条  工程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预决算审核(财审),由屏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政府采购形式采购中介机构(服务期1年),报送至屏南县阳光平台,建设单位从县阳光平台以双随机方式在采购的中介机构中抽取1家进行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同一个中介机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决)算编制及结(决)算审核中任意两项及以上造价活动。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应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发包方式。市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市级以上资金管理(拨付)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阳光平台交易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牵头组织交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屏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实施阳光平台交易的程序

  (一)进入阳光平台交易的项目,需在屏南县阳光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投标单位在交易信息公告结束前,登录屏南县阳光平台报名,投标人报名前必须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交易信息公告结束后,报名单位在2家以上的,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报名单位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其为中标单位;没有单位报名的,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发包方式。

  (三)现场公开随机抽取活动由招标人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到场监督,在屏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所实施,全程监控,录像存档。

  (四)公开随机抽取方法:采用双随机的抽取办法,即第一轮先随机抽取各投标人的代表号码,第二轮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企业为中标人。

  (五)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光平台保障工作,项目业主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及时推进。

  (二)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审核各自行业投标企业(含中介服务机构,下同)的资质,审核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屏南县阳光平台,原则上已审核通过的投标企业一年内不再重复审核。

  (三)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业主参与的行业管理诚信档案,通过收集代理机构的交易服务信息资料,组织项目业主开展评议等形式,定期对本行业投标企业的依法从业、职业道德、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确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县阳光平台进行公布,作为向小规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推荐的重要依据。将违诺、失信、不履行已生效协议的投标企业列入负面清单,取消其3年内参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公开交易监督

  (一)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阳光平台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预决算审核(财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公开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屏政办〔2018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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