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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现将予以取消的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13项证明事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9项证明事项和我省取消的1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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