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屏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评估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南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12日
屏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评估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屏南县土地评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土地评估中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地价评估工作实际,制定委托评估管理工作规定。
一、土地评估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底价的评估;
2.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地价的评估;
3.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评估;
4.改变原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评估;
5.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
6.土地收储、收购、有偿收回地价的评估;
7.法律法规等规定其它需要评估的地价。
二、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及入围方式
实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入围资格条件和年度入围结果。入围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设定如下:
1.在宁德市辖区内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要在宁德市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固定专门执业人员3人以上,且近两年内土地估价业务达10宗以上。
2.福建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上年度审核合格的土地评估机构。
3.信誉良好,近三年没有被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已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并取得备案函的。
具备入围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经用地股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局务会研究,确定本年度入围的《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名册》。土地评估机构入围备案审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围结果。
三、委托土地评估机构的方式
1.具备入围资格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我局备案后,我局每季度摇号抽取一家土地评估机构,负责当季度我局委托的所有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工作;特殊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后可指定委托评估机构,指定评估机构需在本年度确定的《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取。
2.每季度土地评估机构的摇号工作由用地股负责,驻局纪检组监督,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年度入围评估机构,采取两轮摇号确定委托评估机构,摇号结果由土地评估机构代表当场签字确认,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摇号程序:(1)确认参加对象,评估机构到场签到;(2)第一轮摇号确定评估机构顺序号;(3)第二轮摇号按顺序号确定受托评估机构;(4)评估机构确定后,填写《随机抽取土地评估机构结果表》,由在场的评估机构代表、驻局纪检组、用地股、财务室、办公室、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我局向受托评估机构发《选定结果确认书》。
3.如年度入库土地评估机构超过6家,当季度被抽中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参加下季度摇号。
4.对已通知但不按时到场或无法通知到位的土地评估机构,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影响当季度摇号工作的进行和选定结果的效力。
5.土地评估机构一年度内两次缺席参加摇号,取消其当年度及下年度入围资格。土地评估机构提前书面申请不参加某季度评估工作的除外。
6、宗地因规划调整不影响摇号结果;
7、评估标的地上有建筑物的,一并委托评估。
四、评估费的计取标准
1.评估费用按正常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以最新行业协会文件为依据)的30%计算,单宗最高评估收费2万元、最低2000元,每季度结算一次。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未被采用的,不支付评估费。
2.评估报告已取得电子备案号,因宗地出让流标、市场因素等原因须对已评估的地块重新进行评估的,可由已委托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费按原评估费总额的20%计取,评估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取。
3.评估报告已取得电子备案号且评估费已结清,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须对已评估的地块进行重新评估的,第一次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第二次修正的可给予600元的工本费。
五、入围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
1.土地估价报告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要求,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土地评估报告不予使用。土地评估报告应至少使用包含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内的两种土地估价方法。评估报告由在我局备案的执业估价师签字。
2.承办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函之日起2日内完成项目预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5日内提交正式土地评估报告及其电子档。县委县政府另有时间要求的,按其要求的时限办理。受委托评估机构一年内两次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工作,将取消其当年及下年度入围资格。
3、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前到待估宗地现场开展实地勘察,若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待估宗地现场实地勘察影响估价工作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评估机构当年及下年度入围资格。
4.对入围的土地评估机构实行诚信档案管理。我局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对土地评估价格偏离同等地块价格较大、评估方法不正确以及评估报告不规范等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对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土地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缺席摇号或对摇号选中的项目拒绝评估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土地评估机构一年内累计有两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当年及下年度入围资格。
5.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地价评估业务的监督检查。我局成立土地评估审查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驻局纪检组、办公室、财务室、用地股、土地收储中心等股室组成,土地评估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存在高评低估、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诚信自律意识弱,采取回扣、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违规评估的,除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外,并按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严肃委托评估工作纪律。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评估结果,不得以介绍或者指定有关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纳入年度委托土地评估机构,不得有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屏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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