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公开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屏政办[2018]138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相关企业使用屏南县水利工程阳光平台,现将《屏南县水利工程阳光平台实施细则》印发如下。
附件:屏南县水利工程阳光平台实施细则。
屏南县水利局
2018年12月27日
屏南县水利工程阳光平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公开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摇号室)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从其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三条 我县达到屏南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屏南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实行招标投标。其余未达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阳光平台”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要求应与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有业绩要求的应明确为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有疑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阳光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进行资格预审,均在“阳光平台”进行资格后审。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号中标法”的,投标人应当提前进入我县“阳光平台”的企业名录库,由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进入我县“阳光平台”企业名录库并通过资格审核的投标人,即默认同意本细则所有规定。
第八条 实行公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在“阳光平台”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规模、招标价格、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异议的渠道及方式等其它应当告知事项。
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需在公告有效时间内做出是否参与摇号的决定并通过公开交易系统报名,公告期内未做出响应的视为放弃报名。
在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室进行摇号抽取中标候选人。并于当日在阳光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至少3日。
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2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公告要求,5个工作日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若因工程特殊性对中介服务企业或施工企业有特殊要求,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或施工企业名录库内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或施工单位,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收到邀请函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投标条件接受邀请的决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做出响应的,则视为放弃邀请;接受邀请的中介服务企业或施工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出具接受邀请的确认函。
第十条 企业名录库采用企业诚信评价评审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诚信评价评审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2018〕3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取消现场报名。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县交易中心规定的摇号室组织摇号,在“阳光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摇号直播,摇号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摇号时,应按照屏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摇号确定工作流程进行摇号招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到场。
第十三条 在摇号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等其它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摇号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2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摇号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摇号;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2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摇号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摇号。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阳光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摇号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摇号资料即时归档保存,资料保存期遵从有关规定,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水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摇号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屏南县水利局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已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