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屏政办〔2018〕160号
来源:屏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2-03 14:3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屏南县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屏南县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16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有效防范电梯亡人事故,降低电梯运行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把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依法监管。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各方主体责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使用、监管和检验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多元共治。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末,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全县电梯万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电梯故障率等指标处于市内先进水平。

   二、责任分工

   (一)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1.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产权所有者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代为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者;

  5.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二)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电梯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电梯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排查治理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电梯产权人、使用单位解决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筹集问题。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电梯质量安全专业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重点安全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处理涉及电梯安全的举报和投诉;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指导电梯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推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电梯维护保养示范文本。依法查处销售经营电梯中的违法行为,收到有关部门撤销电梯制造、维保企业许可证的通报,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对拒不办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电梯从业单位予以联合惩戒。

   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房屋建筑电梯梯位配置设计进行监督;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监督指导受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职责。

  消防部门作为最后保障力量实施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偷盗电梯零部件、故意破坏电梯、人为设置电梯故障破坏电梯正常运行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解决电梯监管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研究解决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电梯安全的问题。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加大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

   教育部门负责将电梯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体系,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卫计、教育、交通运输、经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中国移动屏南分公司、中国联通屏南分公司、中国电信屏南分公司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各保险公司负责协调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功能,督促指导保险机构优化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服务。

   (四)严格落实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责任。电梯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电梯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及其零部件,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销售经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按规定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应当落实维保、应急救援、修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五)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机一档”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加强对电梯维保行为的监督。

  三、重点任务分工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鼓励使用单位购买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强化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质量,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规范电梯井道设计布置,保障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需要。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鼓励政策,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加装电梯的审批手续,加强加装电梯井道及基础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县住建局牵头负责)  

  (二)提升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开展电梯使用管理水平提升行动,督促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计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经商局、旅游局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  

  (三)提升电梯维保质量水平。加强维保质量监管,开展维保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日常安全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查处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为主要依据的维保质量记分考核办法,建立维保质量“不良记录”、“黑名单”和信用等级名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奖优罚劣的分类监管措施,与电梯从业资质挂钩,并纳入电梯维保招投标和“守信”企业评审内容,联合实施惩戒措施,全面提升电梯维保和运行质量。(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建立住宅电梯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所有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住宅电梯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和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负责

  (五)建立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保障机制。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电梯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约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报告结论为“电梯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所有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安排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对于需要应急维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根据评估报告,在完成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审批流程后拨付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住宅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可以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负责

   (六)建立“三无电梯”长效治理机制。对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由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摸底,按乡镇进行造册登记,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并汇总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三无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无电梯”失管、失修和经费短缺问题,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构建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电梯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保养、监督检查等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形成以电梯使用单位为救援责任主体,电梯承保单位为救援主力,签约的其他维保单位为救援补充,消防部门为救援最后保障的应急救援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各相关保险公司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增加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加装项目予以经费补助,对电梯安全监管、技术评估和电梯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应用等予以经费保障,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服务保障水平。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