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7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农〔2015〕65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预拨2018年省级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农指〔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对象。包括为农户(主要包括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下同)生产性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主要包括: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认定的担保机构,农民合作社、农村行业协会等担保机构,其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批准依法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和为农户提供担保的贷款但用于消费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按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79号)有关规定确认。
(三)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供的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按闽财农〔2013〕79号要求提供。
二、风险补偿资金计算及补偿标准
(一)风险补偿资金计算。担保机构对同一农户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不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超过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等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50万元,超过的按5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法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100万元,超过的按1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按担保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每个项目申报期内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设区市在分配的年度补偿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可对大型担保机构超过最高补偿额的部分酌情给予增加补偿,单个担保机构追加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逐级上报。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于9月29日前报送本级财政局、农业局。县属担保机构由本级财政局、农业局负责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在本级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并根据公示结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审核。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对县级财政局、农业局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最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负责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负责初审的部门(单位)应分别对上报材料、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督查。本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将加强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农业局联系人:杨煜铃 联系电话:3322131
县财政局联系人:韦东认 联系电话:3322916
屏南县农业局 屏南县财政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