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城乡溪坪社区:
屏南县政府储备地2018-006号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2、征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标准 |
安置 途径 |
水田 |
0.2562 |
78 |
|||
园地 |
0.4488 |
32.76 |
具体按《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相关规定 |
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
|
林地(非经济林) |
0.4156 |
18.72 |
|||
其他农用地 |
0.0776 |
78 |
|||
未利用地 |
0.0431 |
4.68 |
|||
合计 |
1.2413 |
48.7208万元 |
耕地的青苗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5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照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屏政综[2017]31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屏南县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屏政综[2012]63号)规定执行。
三、你社区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社区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居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居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 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居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由居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屏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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