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文旅(文)〔2019〕4号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闽文社〔2010〕18号)的有关规定,屏南县文旅局定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和条件
(一)原则上仅限于从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名录中(第1-4批)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2、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4、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二、推荐程序
(一)各乡(镇)文化站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县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县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乡(镇)文化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对涉及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申报前项目保护单位应征求属地民宗部门的意见;
3、乡(镇)文化站对推荐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县文体和旅游局。
(二)县文体和旅游局根据推荐材料,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屏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5天,然后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将及时公布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三、推荐上报材料
(一)推荐意见:
1、各乡(镇)文化站提出本辖区内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2、民宗部门关于非遗保护单位申报畲族项目非遗传承人的意见。
(二)推荐表:一式两份,粘贴个人照片(一寸),WORD格式。光盘两份附电子版照片(一寸)。(见附件)
(三)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传承人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等一式两套(份)。
(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的传承人参与申报时,还需提交本人近期的代表作品,供专家评审论证。
(五)《屏南县第四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汇总表》及《屏南县第四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介绍》(200-300字)
四、其他事项
各乡(镇)文化站的推荐材料请于2019年5月10日前报送县文体和旅游局(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请同时上报),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出名额或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联系人:叶 勇 联系电话:13859630737
电子邮箱:739743563@qq.com
附件:1、屏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县第四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汇总表》
3、《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的意见》(涉及畲族非遗项目传承人申报的需填写)
屏南县文体和旅游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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