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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吉龙农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5号
来源: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1-1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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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宁环罚〔2023〕5号 

  屏南县吉龙农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65Y 

  法定代表人:李*清 

  地址:屏南县棠口镇小章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林超然、宋尔晨对位于屏南县棠口镇小章村**号的屏南县吉龙农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乐养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11月2日对你公司吉乐养殖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陈*贵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吉乐养殖分公司最后一口回用水收集池下方一根黑色PE短管阀门未关,回用水收集池内废水经管道口流经雨水沟后流至外环境。根据2022年11月7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2)第15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吉乐养殖分公司最后一口回用水收集池下方黑色PE短管出水口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0mg/L、氨氮浓度为285mg/L、总磷浓度为5.46mg/L、pH值8.3,上述采样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限值为: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 mg/L、总磷0.5mg/L)的1.6倍、19倍、10.92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2年11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陈*贵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11月1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2年11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2年11月2日对你公司吉乐养殖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陈*贵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7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2)第15号),证明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11月7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2)第15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公司吉乐养殖分公司最后一口回用水收集池下方黑色PE短管出水口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0mg/L、氨氮浓度为285mg/L、总磷浓度为5.46mg/L、pH值8.3,上述采样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限值为: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 mg/L、总磷0.5mg/L)的1.6倍、19倍、10.92倍; 

  4、2022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11月2日对你公司吉乐养殖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陈*贵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19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序号1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过失、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一般废水、排放去向Ⅲ类水体、废水超标5倍以上30倍以下、废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28号)要求停止超标排污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26,2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