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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创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宁屏环违改字〔2023〕1号
来源: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1-1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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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违改字〔20231 

福建省创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WXW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屏南县长桥镇高溪村新厝洋自然村

20221220日,我局执法人员林超然、宋尔晨对位于屏南县长桥镇高溪村新厝洋自然村的福建省创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19日对你公司管理人员黄*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根据202315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宁屏环站2023)第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进水池进水口处总磷0.08mg/L,氨氮0.09mg/LCOD 5mg/L;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处总磷1.98mg/L,氨氮2.21mg/LCOD 10mg/L。其中: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处废水的总磷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磷0.5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1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如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1220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319日对你公司管理人员黄*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及水样采集情况;

3202315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1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处废水的总磷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磷0.5mg/L);

420221220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319日对你公司管理人员黄*的调查询问笔录;《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1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和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