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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司法局关于2022年屏南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果的公示

来源:屏南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2-1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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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宁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函》(宁司函〔2022〕105号)《屏南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函》(屏司函〔2022〕32号)文件要求,现将《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予以公示。  

  屏南县司法局  

  2022年12月14日

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名称、条文内容及文号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名称、条文内容及文号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1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项目用地证明

立项审批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屏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屏南县自然资源局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政局

公安机关

3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民政局

公安机关

4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民政局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5

收养证明

民族成份变更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市民族宗教局

民政部门

6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民族成份变更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市民族宗教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社局

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鉴定机构

8

死亡证明

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闽人发〔1998〕187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含了离退休、退职人员),其死亡丧葬费领取,凭职工死亡证明。

人社局

医疗机构

9

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附件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10

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由领和职业年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次性领取养号;第四十三条,(一) 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

屏南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乡镇卫生院、县级及以上医院和殡葬部门

11

新校长资格证明文件(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变更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12

亲属关系证明

抚恤补助申请

《民政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文)(二、2、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屏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派出所

1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用于存量房买卖资金的中介预付、代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银行

14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协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24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单位

15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用于白蚁防治的储备资金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2007〕19号文) 

二、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强化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白蚁预防合同中应按规定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行

16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用于存量房买卖资金的中介预付、代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银行

17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协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24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单位

18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用于白蚁防治的储备资金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2007〕19号文)二、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强化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白蚁预防合同中应按规定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行

19

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保障燃气供应的稳定和气源符合国家标准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闽常〔2007〕1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六)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气源供应企业

20

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未参加房改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保证个人申请信息的真实、合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政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住房保障中心(住建局)

21

死亡注销证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保窗口

派出所

22

疾病证明

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特困等

根据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第七条 城乡低保审批程序

乡(镇)民政办

医院

23

失联证明

申请低保、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的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第二条 认定程序

乡(镇)民政办

公安机关查寻信息材料,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材料

24

失踪证明

申请低保、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的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第二条 认定程序

乡(镇)民政办

人民法院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1

屏南县人社局

养老、工伤保险服务

待遇申领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

屏南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服务

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

屏南县人社局

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4

屏南县人社局

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

5

屏南县人社局

养老保险服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退职人员申领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6

屏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抚恤补助申请

亲属关系证明

7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8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9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10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11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_公租房申请审核

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未参加房改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12

屏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2个子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3

屏南县民政局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4

屏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2个子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5

屏南县民政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6

屏南县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2个子项)

1.基金会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7

屏南县民政局

2.基金会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宁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函》(宁司函〔2022〕105号)《屏南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函》(屏司函〔2022〕32号)文件要求,现将《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予以公示。

  屏南县司法局  

  2022年12月14日

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名称、条文内容及文号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名称、条文内容及文号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1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项目用地证明

立项审批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屏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屏南县自然资源局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政局

公安机关

3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民政局

公安机关

4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民政局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5

收养证明

民族成份变更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市民族宗教局

民政部门

6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民族成份变更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市民族宗教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社局

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鉴定机构

8

死亡证明

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闽人发〔1998〕187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含了离退休、退职人员),其死亡丧葬费领取,凭职工死亡证明。

人社局

医疗机构

9

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附件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10

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由领和职业年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次性领取养号;第四十三条,(一) 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

屏南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乡镇卫生院、县级及以上医院和殡葬部门

11

新校长资格证明文件(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变更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12

亲属关系证明

抚恤补助申请

《民政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文)(二、2、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屏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派出所

1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用于存量房买卖资金的中介预付、代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银行

14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协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24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单位

15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用于白蚁防治的储备资金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2007〕19号文) 

二、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强化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白蚁预防合同中应按规定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行

16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用于存量房买卖资金的中介预付、代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银行

17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协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24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单位

18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用于白蚁防治的储备资金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2007〕19号文)二、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强化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白蚁预防合同中应按规定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行

19

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保障燃气供应的稳定和气源符合国家标准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闽常〔2007〕1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六)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气源供应企业

20

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未参加房改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保证个人申请信息的真实、合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政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住房保障中心(住建局)

21

死亡注销证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保窗口

派出所

22

疾病证明

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特困等

根据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第七条 城乡低保审批程序

乡(镇)民政办

医院

23

失联证明

申请低保、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的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第二条 认定程序

乡(镇)民政办

公安机关查寻信息材料,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材料

24

失踪证明

申请低保、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的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第二条 认定程序

乡(镇)民政办

人民法院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1

屏南县人社局

养老、工伤保险服务

待遇申领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

屏南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服务

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

屏南县人社局

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4

屏南县人社局

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

5

屏南县人社局

养老保险服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退职人员申领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6

屏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抚恤补助申请

亲属关系证明

7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8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9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10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11

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_公租房申请审核

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未参加房改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12

屏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2个子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3

屏南县民政局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4

屏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2个子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5

屏南县民政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6

屏南县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2个子项)

1.基金会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7

屏南县民政局

2.基金会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