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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南县城区坟墓征迁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来源: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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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县政府202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政府于2023年4月28日印发了《屏南县城区坟墓征迁安置暂行办法(试行)》(屏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和文件时效和解释权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过程中坟墓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坟墓家眷后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安置”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滥建坟墓的通告》(宁政文〔2014〕199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乱建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2014〕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县城区坟墓征迁安置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坟墓征迁安置原则、被征迁坟墓分类认定标准、征迁安置对象、征迁和安置范围、安置方式、坟墓搬迁人工费用及青苗补偿标准等6个方面。

  1、坟墓征迁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安置”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我县城区范围内坟墓征迁。

  2、被征迁坟墓分类认定标准分为五类,其中:一类墓为晟石精装修墓;二类墓为晟石明碑简装修墓;三类墓为晟石明碑墓;四类墓为墓头为晟石砌成的墓;五类墓为简单封穴土墓。一、二类墓必须要有条石砌成的墓扶手和墓碑。

  3、坟墓征迁安置对象为2013年2月26日之前的坟墓,对此后新建或翻新的坟墓,责令限期自行迁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拆除。

  4、征迁范围为我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漈头、南至龙坂寨山麓和京台高速公路屏古连接线、西至鸡鸣山麓、北至棠口,面积约为40.5平方公里〕。安置范围为县域内合法开发的公墓。

  5、坟墓征迁安置可以选择公墓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公墓安置方式原则按同类墓型对应安置,被征坟墓类型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认定等级类别,统一迁移至县域内合法开发的公墓,按已开发建设的墓型对应安置。安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公墓运营单位签订坟墓迁移安置协议并负责做好费用结算。

  被征坟墓家眷如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回迁祖坟或安置至骨灰楼堂外不得在全县“三沿五区”范围内选址搬迁再造坟墓。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偿款分两期发放,签订搬迁坟墓协议后发放60%的补偿款,待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被征坟墓确有按规定安置后再予以发放剩余尾款。

  货币补偿安置费用参照以下标准发放:一类墓58800元/穴,二类墓48800元/穴,三类墓38800元/穴,四类墓28800元/穴,五类墓18800元/穴;个别历史悠久的百年祖坟、特大型、精装修墓逐宗估价确定。

  6、坟墓搬迁人工费用及青苗补偿标准。被征坟墓若选择公墓安置方式,每座坟墓以2个棺木为基数,人工搬迁费用以3000元予以补偿;每座坟墓以2个骸罐为基数,人工搬迁费用以2000元予以补偿。若每座坟墓超过2个骸罐(棺木)的,超过部分每个骸罐以500元、每个棺木以1500元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享受人工搬迁费用补偿。无主坟墓委托第三方予以搬迁,每穴无主坟墓搬迁包干费用不超过5000元。坟墓周边青苗补偿,参照我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执行。

  四、文件时效和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