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女方年满45周岁。年满45周岁是指自然年度年满45周岁。此次调查登记对象应于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5周岁,男方不到45周岁,也应进行登记。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 (1)只生育一个子女; (2)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包括: (1)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2)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后,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或者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不生育而收养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现有子女未达18周岁的,可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进行登记。单亲和丧偶家庭不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18周岁前死亡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未持证的独生子女残疾对象,须经县级残联确定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后,方可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办事流程
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后上报各乡镇计生办-----上报县计生委
受理时限
每年6月份前各县计生委需落实好次年发放的扶助对象信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受理地址
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咨询电话
屏城(3323452) 棠口(3436180) 熙岭(3286650) 代溪(3296079)
长桥(3276310) 路下(3256412) 双溪(3456385) 寿山(3416052)
岭下(3486248) 古峰(3326127)
县人口计生局法规股(7111129) 县人口计生局统计股(71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