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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房地产交易操作指南 |
| 时间:2011-12-20 10:18 |
来源:屏南县人民政府网 |
作者:屏南国税局 |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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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以出卖人为纳税人的有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买受人为纳税人的有契税、印花税。现行税收政策如下:
一、房屋交易(包括含土地在内的房屋)
(一)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5.45%)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12号)
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易交易价格1.44倍以下。(闽政办[2009]25号)
(二)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三)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确定财产原值的,按转让财产收入额依1%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双方合计0.1%)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五)契税(3%)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在福建省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未出台前,暂采取由主管地税征收机关通过契税征管信息系统(慧舟公司软件)查无纳税人(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证件号所相应纳税记录及与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首次购房证明相结合的方式,作为认定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
纳税人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
1.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2份;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3.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4.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证明(申请减免营业税与契税时提供);
5.县房管局出具的个人首次购房证明(申请减免契税时提供);
6.属于差额征税的还应提供购买时的税务发票原件;
二、土地交易
(一)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5.45%)
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属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三)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确定财产原值的,按转让财产收入额依1%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双方合计0.1%)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
(五)契税(3%)
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受让方为契税的纳税人,依3%税率征收契税。
1.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2份;
2.土地转让合同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3.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4.属于差额征税的还应提供购置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原价的有效凭证;
三、自建房交易
(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5.45%)
在中国境内销售自建房属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二)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3.27%)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四)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确定财产原值的,按转让财产收入额依1%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双方合计0.1%)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六)契税(3%)
销售自建房,以受让方为契税的纳税人,依3%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
1.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2份;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3.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4.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水、电开户证、水费、电费发票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四、无偿赠与房屋产权
(一)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土地增值税
以继承(法定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0.05%税率贴花,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全额贴花。
(五)契税(3%)
1.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 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
纳税人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
1.赠与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2份;
2.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3.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7.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五、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
(一)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土地增值税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土地使用权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0.05%税率贴花,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全额贴花。
(五)契税(3%)
1.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 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
纳税人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
1.赠与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2份;
2.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份;
3.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7.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或者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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