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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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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
时间:2010-07-09 09:24 来源:屏南县公安局 作者:屏南县公安局 点击:

项目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和短期出国人员恢复常住户口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的办理程序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办理条件

1、夫妻因一方在国外长期居住而分居3年以上,其配偶在国内有常住户口且常住国内的。

2、年龄不满16周岁,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国内有常住户口并常住国内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本人或国内亲属能够解决住房和赡养等生活问题的。

4、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回国定居的特殊情形。

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华侨回闽定居或原闽籍居民恢复常住户口申请表》一式二份(式样见附件1)。

2、提交经核验的能够证明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以及居住国永久居留证(绿卡)复印件。居住国没有永久居留证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在居住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相关证明(连续居住时间不包括出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和出国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3、出国前常住户口被注销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4、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明:

1)夫妻团聚类,申请人须提供结婚证、国内一方的常住户口簿、房产证和愿意接收对方的声明公证。

2)儿童投靠类,申请人须提供出生证明、国内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公证。

3)孤寡老人类,申请人须提供国内房产证明或赡养人的房产证明和同意赡养声明公证。

 

办事流程

1、出生在国外且国内没有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出国被注销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向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填写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省公安厅审核批准后,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3
、申请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地或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收费标准

由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发证时收取工本费50

受理部门

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

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咨询电话

0593-3305051

投诉电话

0593-330501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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