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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登记申请书。
企事业单位:
一、 初始登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同时应提交: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及用地许可证;
(3)征地红线图;
(4)总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
(5)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7)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8)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
(9)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10)土地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邀请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其材料除以上外,同时还应当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的凭据;
(3)交地确认书。
3、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拆迁安置方案或征地补偿协议书,以及原土地权属证件。
二、变更登记
(一)条件;
(1)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2)因赠与、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作物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3)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或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4)农地调整、交换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5)依法强制性转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6)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7)因其它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二)提交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权利证书;
(3)转让合同或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材料;
(4)有权机关批准文件;
(5)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6)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
(7)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8)土地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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