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属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
(2)市、县国土局的用地审查意见
(3)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材料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
(6)征地资金落实证明(50%以上的征地补偿费存入国土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
(7)如占用耕地的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意见。
(8)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
(9)被征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城市规划区内,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必须提供《村镇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11)一书四方案
(12)建设用地申请表
(13)用地情况汇总表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5)拟占用土地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17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8)规定的其他文件
另:如属出让土地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工业用地按省厅闽国土资综[2005]78号文发布的格式合同文本执行)、本市或本县已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区域,应提供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如占用林地,必须提供占用林地审核批准文件。
2、城市(村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非工业)
(1)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
(2)市、县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3)项目清单
(4)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材料(政府储备地需附用地规划指标)
(5)用地预审意见书
(6)征地资金落实证明(50%以上的征地补偿费存入国土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
(7)如占用耕地的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意见。
(8)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
(9)被征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或《村镇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11)一书三方案
(12)用地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4)拟占用土地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5)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16)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7)规定的其他文件
另:如占用林地的,必须提供占用林地审核批准文件。
3、城市(村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工业)
(1)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
(2)市、县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3)预申请项目清单
(4)预申请书
(5)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函
(6)预申请保证金(由预申请人缴纳,报批用地时附具银行转汇款凭证)
(7)征地资金落实证明(50%以上的征地补偿费附财政转入征地资金专户的转款凭证)
(8)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
(9)被征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如占用耕地的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意见。
(11)一书三方案
(12)用地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4)拟占用土地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5)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16)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7)规定的其他文件
另:如占用林地的,必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审核意见。
(二)属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1)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
(2)市、县国土局的用地审查意见
(3)当地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政府保障措施的说明
(4)当地政府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5)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材料
(6)城市规划区内,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必须提供《村镇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征地资金落实证明(50%以上的征地补偿费存入国土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
(10)如占用耕地的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意见。
(11)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
(12)一书四方案
(13)建设用地申请表
(14)用地情况汇总表
(1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6)拟占用土地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7)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1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9)补充耕地材料:关于补充耕地的函、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2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意见及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
(21)被征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2)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23)耕地复垦方案
(24)当地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说明及省劳动保障厅复函
(25)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后人均耕地情况说明
(2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报告
(27)省级批准(核准、备案)项目需由发改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作出说明
(28)规定的其他文件
① 占用林地的,必须出具占用林地审核批准文件
② 占用基本农田,附具“两图四表”,即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拟占用的基本农田位置图,经有权单位盖章的占用前、后村基本农田保护片登记表、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汇总表
③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审核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说明、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意见》(闽国土资文[1005]10号)办理。)
④ 属线性工程的,附具线路走向图
另:如属出让土地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工业用地按省厅闽国土资综[2005]78号文发布的格式合同文本执行)、本市或本县已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区域,应提供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