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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
 
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
时间:2010-06-17 09:47 来源:屏南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屏南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承办单位名称
屏南县环境保护局
办证依据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办证范围
1、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办《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办证材料
 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主要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3)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期满换证的,另需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设施运行记录等材料。
(5)近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排污单位有关环境管理的材料。
(7)申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含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列入国控、省控的重点排污单位,需提交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审计报告。
 
办证程序
 (1)排污单位对照申办条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向屏南县环境监察大队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屏南县环保局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初步核准排污单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3)公示,接收群众的监督。
(4)核准排污单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颁发证书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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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联系人 :林素瑛   电话:338833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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