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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论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15条;
2、《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办法〉的通知》(闽水[2003]计财10号);
二、行政审批权限:
1、对辖区内河流上建设的县属建设项目签署规划同意书;
2、对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一、行政审批论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15条;
4、《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办法〉的通知》(闽水[2003]计财10号);
二、行政审批权限:
1、对辖区内河流上建设的县属建设项目签署规划同意书;
2、对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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