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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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对照《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屏南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卫生局各股、办()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股、办()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屏南县卫生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的主要信息:

    01机构职能

    02政策法规

    03规划计划

    04统计信息

    05财政预算决算

    06行政收费

    08行政许可

    09重大建设项目

    10医疗卫生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应急管理

  12卫生监督

    13城乡建设

    14社会公益事业

    16抢险救灾、社会捐助

    25工作动态

    30其它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屏南县卫生局编制的《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1.在“屏南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nphbgovcn"上主动公开屏南县卫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2.通过屏南县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卫生信息。

    3.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卫生信息。

    4。在屏南县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通过相应的设施、设备主动公开政府卫生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屏南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获取政府公开卫生信息;也可在屏南县档案馆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取主动政府公开卫生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屏南县卫生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屏南县卫生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3-3323586

  传真号码:0593-3331436

  电子邮箱:pnxwsj@163.com

  通信地址:古峰镇文化路2号屏南县卫生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2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问,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宜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屏南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送交受理机构。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的处理

    卫生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