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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5章38条,主要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法律定义,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从条例的性质和规范的内容看,条例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规范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条例》是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按照信息的掌控数量和国家目 前的民主法制发展进程,信息公开先由国务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规,主要规范行政机关,所以其他国家机关比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都不在《条例》规范的范围 之内,所以《条例》的名称是政府信息公开。
二是《条例》属于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一般来说,一个行政法规只涉及一个或者几个行政部门的工作,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法 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教育和卫生管理法规等,而《条例》涉及所有行政机关,对所有行政机关都适用,所有行政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的认真贯彻施行,所以《条 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
三是《条例》属于主要规范行政机关义务的行政法规。和其他大多数行政法规不同的是,《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是具体行政管理权,而是对 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的义务。比如,税收管理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土地管理法规等,主要是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的,行政管理对象是义务人,而《条例》规定的 义务人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和《行政许可法》一样,《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会给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行 为方式、工作作风等诸多方面带来重大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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