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0~1957年)
1950~195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开展土地改革。土改中共没收地主、征收半地主式富农78.49%的耕地和24.69%的山林,分配给雇农、贫农和部分缺地少林的中农,使耕地、山林私人占有量趋于平衡,实现耕者有其田、有其林。农业劳动者收成所得除缴纳农业税外,悉数归自己,生产力获得解放。土改后,人民政府发动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农村先后创办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1953年加入互助组农户占总数的65.32%;1956年加入初级社农户占总数的21.59%;1957年加入高级社农户占总数的92.6%。互助组组员耕地收成归原主,相互间帮工实行工分结算,兑现报酬;初级社社员耕地参与分红,并依劳动工分按劳分配;高级社社员耕地无代价入社,社员按劳分配。
此期间,县内首家国营工业企业——屏南县电厂于1951年诞生;供销合作商业于1952年兴办;国营农场、林场于1953年创建。同时,私营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得到发展,国民经济成分趋向多元化。为稳定物价,保证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县内自1953年起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自1954年起实行棉布定量供应,并开展对私营工商业、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1956年,全县组成各类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小组)55个,从业731人,占总从业人数的92.88%;私营工业10户全部改为公私合营;私营商业(含饮食服务业)307户,并入供销社或改为公私合营、合作小组(店)、代购代销店的共210户,占48.4%。
至此,县内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工业生产的资金、原材料来源,工农业产品的购销和群众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等,基本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