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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关于请求释放陆祚钰的报告
来信时间:2010-07-20 19:59
处理状态:已答复
回复时间:2010-07-27 09:24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长:

我们从电视新闻上看到屏南现阶段正在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土地工作,让古峰镇长坋村的农民看到了希望,现特将情况向您汇报,希望县长能为民做主: 2010年5月8日屏南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本村村民叶学谋、陆祚钰、陆光祥、叶海潮、叶继径、张久根等进行刑事拘留羁押在屏南看守所(其中张久根是6月5日被刑事拘留),到目前为止,,其他的人已被陆续释放。就剩陆祚钰还被关押在看守所已70多天。 事件的起因与经过:屏南县锦丰食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06年间在本村上洋头俗叫冬瓜坮地方,占用大量粮田,建设“上洋头高山反季节蔬菜交易市场”。强行建设,并强行将未经失地农民丈量的耕地填埋。 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越权批准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只有23548平方米(即35.33亩,请看附件一),其实际建设面积至少占用基本农田在50多亩以上,仗势强占耕地20余亩。如此少批多占地的行为,完全是违法行为。于是村民们为了生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曾不断具报告向县、市、省有关部门领导上访反映要求解决,但问题都未能得到应有的解决。从而迫使村民不得不予2010年5月1日用土堆至未被征用被强占的土地之上,村民们这些无奈的举动,期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屏南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8日将多名村民进行刑事拘留。

因此,恳请县长为民作主,主持公道,惩治违规者,释放无辜村民陆祚钰。

屏南县古峰镇长坋村村民 2010年7月20日

信件回复:以下是屏南县公安局的答复: 关于长坋村民信访问题的答复 长坋村民:你们好! 你们反映2010年5月8日,屏南县古峰镇长坋村多位村民,将土堆至有争议的被征用田地上,村民叶学谋、陆祚钰等人被屏南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拘留,但违规占地的锦丰公司却没有被处理。在其他一同被刑事拘留3人相继释放,唯独陆祚钰没有释放,要求公安机关将陆释放的来邮已收悉,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查,屏南县锦丰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8日,法人代表为叶乃锦。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11日,同意屏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屏南县古峰镇长坋村集体所有水田2.3548公顷,按呈批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该宗地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范围内,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屏南县国土资源国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给锦丰食品有限公司。征地前期工作由古峰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偿村民每亩31000元,达到土地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最新补偿标准。 长坋村民陆继玮等人认为屏南锦丰食品公司有少批多占土地嫌疑,先后向有关部门信访,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月25日,派土地测量队对锦丰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洋头蔬菜交易现场进行重新测量,实际占地面积25111.97平方米,土地证上的面积23530平方米,超出1581.97平方米(该地属屏南县政府已预付土地补偿款的规划道路用地)。2010年初,屏南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锦丰食品公司退出原规划道路预留地。2010年5月12日,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再次指定土地测量队,对该公司的超出用地面积的退出情况进行测量,其实际用地面积为23531.82平方米,超出土地证上的面积1.82平方米。 2010年4月底,屏南县古峰镇长坋村陆祚钰、陆光祥、叶海潮等人对县政府征地补偿等问题不满,多次召集会议、组织策划意欲闹事,制造影响,给政府施压。 2010年5月1日,陆祚钰、陆光祥、叶海潮等人以锦丰食品有限公司“违规征地和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为名召集五、六十村民到屏南县锦丰食品有限公司蔬菜加工厂闹事,砸破门卫室玻璃,并在大门口堆积土方。5月4日,陆祚钰、陆光祥、叶海潮等人再次召集二、三十长坋村村民聚集到屏南县锦丰食品有限公司蔬菜加工厂,陆祚钰、陆光祥等人指使黄守书、宋派顺驾驶货车再次在屏南县锦丰食品有限公司蔬菜加工厂门口堆积土方。造成锦丰食品有限公司大门堵塞,蔬菜加工厂、农家超市等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中叶学谋积极参与,联系运送土方车辆。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的物证、视听资料、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2010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叶学谋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叶学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月8日对犯罪嫌疑人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叶学谋刑事拘留。2010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叶学谋被决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的行为情节与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2010年6月1日,我局提请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月7日对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执行逮捕。因犯罪嫌疑人叶海潮、陆光祥认错态度较好,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010年7月3日我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叶海潮、陆光祥取保候审,陆祚钰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之中。 20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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